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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开除员工被告上法院,美菜网:你骗取销售提成

2025-11-22 05:04 来源:网罗知识 点击:

违法开除员工被告上法院,美菜网:你骗取销售提成

前言:

很多职场人从来不把劳动法当作一项技能,一遇到事,瞬间就傻。还有部分职场人,什么事都不做,只会说劳动法没有用。就笔者认识的一部分大厂员工,他们现在已经把每天视频打卡跟录音取证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来完成了。那些认为劳动法没有用的人,请问问自己,在没遇到裁员前,自己做过些什么?

近日,据企查查披露的判决书显示。上诉人北京美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菜信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柴xx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36688号民事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菜信息公司上诉事实与理由:

美菜信息公司与柴xx于2017年5月2日建立劳动关系。员工在职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美菜信息公司合法解除与柴xx的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7年5月2日,柴xx入职云杉信息公司,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11月30日解除,2018年12月1日入职美菜信息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22年5月1日,其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销售提成。云杉信息公司、美菜信息公司和柴素华曾签订《劳动合同主体变更书》,约定柴xx在云杉信息公司的司龄将全部转移至美菜信息公司继续计算。柴xx最后工作至2019年7月29日,该日美菜信息公司向柴素华送达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解除理由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该解除通知未显示柴xx何种行为违反了何种制度。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年7月29日解除。

关于工资差额:

柴xx主张美菜信息公司支付其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7月29日销售提成不足额,其中2019年2月被克扣1944.51元,2019年3月被克扣4035.62元,2019年4月被克扣2544.30元,2019年5月被克扣5199.15元,2019年6月被克扣5294.13元,2019年7月被克扣18 628.90元,就上述主张提交了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的工资条、银行流水及美菜CRM系统记录为证。

工资条上显示有与柴xx主张一致的扣款金额,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期间的应发工资月均为14 721.44元,柴xx称工资表系美菜信息公司以邮件发送其本人;银行流水单显示有美菜信息公司以工资名义向柴xx打款的记录,2019年2月至2019年7月的工资打款金额与工资表相应月份的实发工资数额一致;美菜CRM系统记录显示柴xx2019年7月销售回款150.65万元,回款提佣为18 628.90元,柴xx称回款提佣即销售提成,美菜信息公司未支付2019年7月销售提成。美菜信息公司对工资条及银行流水的真实性认可,对美菜CRM系统记录的真实性不认可,认可美菜CRM系统记录的客观性,称柴xx没有权限登陆该系统,主张柴xx的工资已足额支付,不存在差额。

美菜信息公司未提交与柴xx争议期间的工资支付记录。关于劳动关系解除。美菜信息公司主张柴xx在职期间利用虚假注册商户下单提升自身销售业绩、代替商户下单提成后又退单的行为严重违反其公司《奖惩制度》,其公司与柴素华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就柴xx存在严重违纪行为,其公司提交了调查详情(美菜信息公司调查整理),里面包含手机号153XXXXXXXX拨打电话详情单、商户“潇湘往事”“梓川饭店”的网络下单查询页(下单数额为0)、柴xx的微信聊天记录,聊天内容中显示有“潇湘往事”及“梓川饭店”,上述材料均未见柴xx确认痕迹,美菜信息公司称柴xx以“潇湘往事”“梓川饭店”名义下单后又退单骗取销售提成,前述手机拨打电话详情单记录的是其公司向涉事饭店询证的情况,两家饭店均告知未对其公司下单,而两家饭店的网络下单查询页亦能印证不存在订单。

柴xx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称其主要工作是拜访,客户自行下单,柴xx无法下单也无法查询是谁下的单。美菜信息公司另提交了《奖惩制度》,但未就《奖惩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进行举证。

一审法院认为: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就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两年内的工资支付记录,属于用人单位应该掌握管理的事项,现美菜信息公司主张柴素华的月工资为14 295元且已足额支付柴素华争议期间的工资,但未举证证明,结合美菜信息公司认可真实性的工资条、银行流水等证据,对柴xx关于美菜信息公司克扣其工资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采信。

美菜信息公司应依法支付柴xx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7月29日期间的工资差额37 646.61元。美菜信息公司对其解除与柴xx的劳动关系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负有举证责任。现该公司提交的违纪材料系该公司整理,缺乏客观性,上述证据未显示柴素华的确认痕迹,柴xx亦不予认可,无法证明其关于柴xx存在“利用虚假注册商户下单提升自身销售业绩、代替商户下单提成后又退单”的违纪行为,故该公司解除与柴xx的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属违法解除,应依法支付柴xx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判决:

北京美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柴xx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至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的工资差额37646.61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73 607.20元;驳回柴xx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北京美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